1、检查准备阶段
(1)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被检查人并编制检查工作方案。
(2)成立检查组,每组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对参加检查人员进行相应的检查培训;
(3)检查组进点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特殊情况,适当时间)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2、检查实施阶段
(1)检查组进点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出示检查通知书和行政执法证件;
(2)检查组进点后及时向被检查人说明检查的目的、任务,通报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时间安排,宣传有关政策,了解被检查人基本情况,并按照检查工作方案明确的各自分工开展检查;
(3)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内容,逐事逐项形成完整的检查工作底稿后,征求被检查人意见,并由被检查人签字、盖章。检查组长对本组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4)检查现场工作结束后,检查组根据检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汇总出具《财政检查报告》,经检查组集体讨论后由组长定稿,交财政局组织检查的部门审定后,送达被检查人征求意见;
(5)被检查人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否则视同对报告无异议;
(6)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10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日)将《财政检查报告》、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意见、检查工作底稿等资料交财政局组织检查的部门。
3、检查复核阶段
财政局组织检查的部门在收到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等资料后,组织专门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本着“实事求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的原则,对检查程序是否合法,证明材料是否客观、充分,对违反财政法规问题的认定依据是否准确,行政处罚建议是否恰当等进行复核,形成初步复核意见。在此基础上,报局长办公会进行最终复核;
4、检查处理阶段
(1)《财政检查报告》经局长办公会最终复核通过后,依法下达《财政检查决定》或《财政检查意见》,送达被检查人执行,并抄送局内部相关处室;
(2)财政局在法定权限内对被检查人作出暂停经营业务、执行业务、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前,应以《财政检查处罚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检查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的权利。被检查人要求听证的,财政局应当组织听证;
(3)对被检查人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填写《财政检查移送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4)《财政检查决定》、《财政检查意见》下达后,局内部相关处室应适时对被检查人进行跟踪督促,确保《财政检查决定》、《财政检查意见》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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