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财政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资金存放行为,防范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
一是限定财政专户资金存放范围。财政专户资金应当按照专户用途存放,除应及时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资金及国家规定外,对暂时闲置在银行的存款可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开展保值增值操作。
二是细化跨行存放银行选择办法。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操作一般在开户银行经办机构办理。确需在开户银行之外开展保值增值操作的,应采取竞争性方式。规定应与中选银行签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要求中选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明确禁止利益输送行为。
三是明确财政专户资金存放责任。对有违反廉政承诺的各类举报,根据举报内容,会同有关纪检、审计部门进行核查,或责成银行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纠正,涉嫌违法违纪的,应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和问责,确保财政资金运行安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