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连云港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征收标准 |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 备注 |
1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区分使用林地情况,标准各不同,总体为3-40元/平方米 | 《森林法》,苏农林〔1993〕03号、苏财综(93)5号、苏价费联(1993)4号,财综〔2002〕73号,苏财综〔2003〕13号,苏财综〔2016〕20号 | |
2 | 水利建设基金 | 国发〔1997〕7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1〕61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苏政发〔2011〕66号,财税〔2016〕12号 | 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 |
(1)按规定提取和安排 | 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为:市、县收取和分成的市政设施配套费提取3%,城建税中划出不少于15%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取部分 | 苏政发〔2011〕66号 | ||
(2)防洪保安资金 |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1‰收取 | 财综字〔1998〕143号,苏政发〔1999〕46号、苏政发〔2011〕66号、苏政发〔2011〕80号,财税〔2014〕122号、苏政办发〔2014〕117号、苏财综〔2015〕2号,苏财综〔2016〕22号 | 自2016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 |
(3)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 国家、集体、个人非农业建设新征(拨)占用土地时缴纳,按1600元/亩。 | 苏政办发〔1995〕62号,苏政发〔1991〕148号,财综字〔1998〕143号,苏财综〔1999〕90号,苏政办发〔2002〕77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政办发〔2002〕115号,苏政办发〔2002〕137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政发〔2011〕66号 |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 |
3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收入的3%,营改增试点行业按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3%计征,省集中市县20% |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苏发〔2001〕14号,苏发〔2001〕74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财综〔2012〕68号,财综〔2012〕96号,财综〔2013〕102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6〕25号,苏财综〔2016〕42号,财税〔2016〕12号,苏财综〔2016〕53号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 |
4 | 教育费附加 | 我市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额的3%,省定额集中 |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中发〔1993〕3号,国发〔2010〕35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1998〕118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3〕66号,财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6〕12号、苏财综〔2016〕18号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 |
5 | 地方教育附加 | 我市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额的2%,省定额集中 | 《教育法》,中发〔1993〕3号,国发〔1994〕39号,苏发〔1994〕6号,财综〔2001〕58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综函〔2003〕12号,苏政发〔2003〕66号、苏政办发〔2003〕130号,苏财综〔2005〕26号,财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6〕12号、苏财综〔2016〕18号 |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 |
6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规定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应缴纳保障金,省集中市县5%。自2017年1月1日起按苏财综〔2017〕2号规定执行。 |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省政府令1996年第78号,苏财综〔1996〕167号、苏价费〔1996〕461号、苏残劳〔1996〕16号,财综〔2001〕16号,苏财综〔2002〕20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地税发〔2006〕262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5〕72号,苏财综〔2017〕2号 ,苏财综〔2017〕17号,苏财综〔2018〕25号 | 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
7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县城每平方米75元,中等城市90元,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沿街建筑的个人,每平方米20-50元 | 财综函〔2002〕3号,苏政发〔1998〕48号,苏价费〔1998〕286号、苏财综〔1998〕135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价服〔2003〕115号、苏财综〔2003〕37号(镇江),苏财综〔2003〕24号(统一南京市收取办法),苏价服〔2006〕225号、苏财综〔2006〕42号,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苏价涉〔1994〕76号、苏财综〔94〕66号;苏办发〔1996〕19号,苏价服〔2001〕377号;苏价服〔2004〕4号、苏财综〔2004〕1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连政发〔2004〕35号 | 对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 |
8 | 港口建设费 | 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的货物,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中央80%、所在市20% | 国发〔1985〕124号,交财发〔1993〕45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1〕29号、财综〔2011〕100号、苏财综〔2011〕97号,财综〔2012〕40号,财税[2015]131号,苏财综[2016]10号 | 收入的20%部分留地方。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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