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3-03-31 18:19 访问量:
近日,连云港市财政局联合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了《连云港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连财规〔2023〕1号,以下简称《办法》)。连云港市财政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就《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出台《办法》的背景及依据是什么?
答:出台《办法》基于以下考虑:为规范和加强连云港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出台《办法》依据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参照《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3号)《连云港市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连政办发〔2021〕47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问:《办法》所适用的专项资金范围具体是指什么?
答:《办法》所适用的资金范围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市污染防治资金、纳入专项资金管理的其他相关资金可适用本办法;上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未明确具体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类资金除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管理外,在分配使用上按照该办法管理。
问:《办法》所规范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主体具体是什么单位?
答: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进行资金分配和拨付;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编制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局编制申报指南;组织市级项目储备库建设,按规定审核项目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调度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预算编制,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问:《办法》所规范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具体包括哪些领域?
答: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水污染防治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土壤污染修复项目;综合污染防治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能力建设等项目;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双碳”等应对气候变化项目;“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行动;疫情常态化管控项目;国家及省下达的重大污染防治任务、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需要支持的事项,及其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事项。
专项资金严禁用于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景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征地拆迁补偿等与生态环境保护不直接相关的项目。
问:《办法》所规范的专项资金如何分配和下达?
答:采用“项目法”“因素法”或“项目法”“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专项资金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分配建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各区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快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在预算下达60日内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
问:《办法》何时实施?有效期多长时间?
答:《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