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处罚标准
裁量权实施基准
裁量情形
裁量标准
1
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无不良行为记录。(2)对项目采购文件、项目实施条件的理解出现重大失误或者投标报价等发生重大失误。 (3)在连云港大市范围内首次违反,未产生严重后果,且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积极与采购人沟通,得到采购人谅解。4)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可以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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