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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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财政 专项 资金 管理 |
市财政局 |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汇总、梳理有效专项资金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四)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五)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六)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预算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发〔2013〕1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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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业务 主管 部门 |
(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四)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自评价;(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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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 事业性 收费 管理 |
市物价局 |
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执收标准进行分析评价。会同市财政局定期编制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向社会公布。 |
1.《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2.《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2号令) 3.《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 4.《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 5.《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 6.《连云港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连政办发〔2007〕1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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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项目设立和执收标准、范围、期限、方式以及实行专款专用的非税收入的使用效益进行分析评价,开展绩效管理。会同市物价局定期编制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向社会公布;审核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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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
市政府 |
需报市政府审批处置:(账面价值)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预计资产处置收益5000万以上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 |
1.《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连财规〔2011〕1号) 2.《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连财规〔201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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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房屋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等专项资产处置;往来款项、坏账损失等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经批准成立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情况下临时购置资产的处置;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导致的资产处置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的资产处置;上列项目之外的主管部门及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批量价值(账面价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资产处置;各种类型的资产调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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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有主管部门的单位批量价值(账面价值)20万元以下且不属于市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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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处投资、对外担保 |
市财政局 |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由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
《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连财规〔201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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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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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
市财政局 |
1.市级行政单位和实行一级预算管理的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由市财政局审批。 2.非一级预算管理单位专项资产(土地、房屋、车辆)及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资产出租出借,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
《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连财规〔201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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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非一级预算管理的市级事业单位,非专项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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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连云港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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