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采购信息 > 采购预告 > 赣榆区
首页 > 采购信息 > 采购预告 > 赣榆区
[赣榆区][采购预告]赣榆区人民法院集约送达服务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赣榆区人民法院集约送达服务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采购人:赣榆区人民法院

采购项目名称:赣榆区人民法院集约送达服务项目

采购项目内容:赣榆区人民法院集约送达服务

采购项目预算:贰佰万元整(¥2,000,000.00)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目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单一,存在送达时间长、送达成功率不高,占用审判人员时间和精力等问题,此次集约送达服务采购项目,通过分离审判活动中的送达工作,引入社会化服务,积极推行以电子送达为主,传统的邮寄送达、上门送达为辅的送达方式,按照标准化、规范化、流程化的工作要求集中处理,既可以大量节约审判力量,又可挖掘电子送达高效快捷的潜力,精细化送达环节,标准化操作流程,提升送达工作效率。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属于国家公文类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供应商名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南路9号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论证意见:

赣榆区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属于国家公文类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本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处采购,提供集约送达服务。

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称

1

费鲜芸

江苏海洋大学

教授

2

王建民

连云港市铁路建设办公室

高级经济师

3

陈小平

连云港市运输管理处

高级经济师

六、 公示期限:

2021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 5月2618:00分

任何供应商、单位和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七、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

采购人:赣榆区人民法院

联系地址:赣榆区青口镇环城南路西段3号

联系人:谭先生,联系电话:0518-86293000

采购代理机构:赣榆区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地址:连云港市赣榆区黄海东路299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518-86260257

财政部门:赣榆区财政局

地址:连云港市赣榆区黄海东路295号

联系人:朱科长, 联系电话:0518-86293321

附件: 陈小平.jpg
附件: 费鲜芸.jpg
附件: 王建民.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