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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市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从即日起,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由“审批”改为“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采购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编报工作,承担起编采主体责任,对本单位编制的实施计划及相关调整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对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要指导协调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通过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将其责任分解落实。

二、严格按照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规定,认真做好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工作。全部政府采购项目都应在“连云港市财政一体化业务平台”中申报用款计划,列明资金性质,按政府采购政策规定选择采购方式。对列入网上商城采购品目、单项或同批预算在限额标准以下的应申报为授权支付,实行网上商城采购。年度内调剂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央、省市专项资金)实行政府采购的,需报纸质材料,由各预算单位负责审核资金性质和选择采购方式及代理机构,经财政部门业务处室审定资金性质及落实情况后,报财政部门相关处室备案。

三、严格按照备案后的实施计划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执行中需调整的,应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前,按规定进行调整并按重新备案后的实施计划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仍须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四、各单位应相对固定一名本单位政府采购联络员,负责实施计划备案及系统操作等工作。加强政府采购知识学习,提高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能力和水平。积极参加政府采购知识培训,及时解决政府采购中遇到的问题。

 

 

 

连云港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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